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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秀春

上當事人因與華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為新臺幣3,18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871元,

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上訴人暫免徵二分之一後,尚應繳納新臺幣24,43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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