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秀春
上當事人因與華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為新臺幣3,18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871元,
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上訴人暫免徵二分之一後,尚應繳納新臺幣24,43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