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張嘉平
- 相對人
-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提起訴訟繼續上訴中,致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無法在 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代表人後,因對於案外人黃春火等2 人之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致本件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書為證。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9年11月21日起續予展期至100 年5 月20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