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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8號

聲請人
張嘉平
相對人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提起訴訟繼續上訴中,致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無法在 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代表人後,因對於案外人黃春火等2 人之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致本件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書為證。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9年11月21日起續予展期至100 年5 月20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