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 債務人
- 翁浚椉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楊光照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賴怡誠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 第118 條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 條第1 項、第1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97年消債更第743 號卷第8 頁),其名下財產包含不動產2筆(桃園縣蘆竹鄉○○○○段廟口小段26地號及同段其上6890建號)及投資4 筆(含光寶科技、英業達、九豪精密陶瓷、協易機械工業)。就前揭清算財團財產,不動產部分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6 號案件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不足受償額新台幣(下同)26萬257 元,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646 號分配表附卷為憑;而投資部分,經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關於債務人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債務人名下投資為光寶科技174 股、英業達311 股、九豪精密陶瓷249 股、協易機械工業2478股,上開投資經變價所得為6 萬706 元。本院業就債務人之清算財產(投資變價所得6 萬706 元),作成分配表並分配完結,此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