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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聲請人
宗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有誤,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四、請表明當事人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