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87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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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有誤,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四、請表明當事人欄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