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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告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邵俊宏
訴訟代理人
徐列智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告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振誠
訴訟代理人
陳銘隆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魏寶生」記載,應更正為「蔡漢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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