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4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好克彥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原告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光
- 訴訟代理人
- 邵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徐列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如后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隆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魏寶生」記載,應更正為「蔡漢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