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81,8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6,6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