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蔡易潔
- 被上訴人
-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立誠
上列上訴人蔡易潔與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立誠因99年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3,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