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存字第12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壢簡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2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協議並清償債務完畢,相對人除已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外,並出具蓋用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印鑑相符之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壢簡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提存書、清償證明書、本院99年2 月20日桃院永98司執宙字第77113 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同意書、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壢簡聲字第2 號卷宗、99年度存字第120 號卷完,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