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御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