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結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國元
- 訴訟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上訴聲明第2 項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5,4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557元,上訴聲明第3 項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