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6號
- 上訴人
- 鄭炫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石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96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9,9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