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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確認董事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被上訴人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