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陳碧足
- 上訴人
- 陳東柱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即蘇萬利公管理人即蘇俊龍
祭祀公業即蘇萬利公管理人即蘇有朋
祭祀公業即蘇萬利公管理人即蘇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地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07,900 元,應第二審徵裁判費為175,2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