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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訴人
温游阿菊
被上訴人
邱經元
被上訴人
羅素蓮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1,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