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0號
- 上訴人
- 雷進龍
- 被上訴人
- 黃若漪
號7樓之3
巷19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0號返還信託物事件,被告即上訴人雷進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