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被告
-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經
- 被告
-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清權
- 訴訟代理人
- 邱育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首行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