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 上訴人
- 林禾
- 即原告
- 林源照
林震雄
林蔚文
林少凡
林信平
林坤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漢中等人因99年度字第1851號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96,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