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呂寶玉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理正
- 被告
- 呂亦真
- 被告
- 呂淑美
- 被告
- 呂淑霞
- 被告
- 呂穆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正
- 被上訴人
- 魏柏弘
吳惠玲
魏梓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3,284 元(業為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575號裁定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