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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
陳長順
上訴人
陳秀鑾
被上訴人
陳長庚

      陳長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6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附表:99年度訴字第469 號│├─┬────┬──────────────┬────────┤│編│被告姓名│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陳長順 │1,920,000元 │30,012元│├─┼────┼──────────────┼────────┤│ 2│陳秀鑾 │1,859,250元 │29,121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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