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陳長順
- 上訴人
- 陳秀鑾
- 被上訴人
- 陳長庚
陳長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6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附表:99年度訴字第469 號│├─┬────┬──────────────┬────────┤│編│被告姓名│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陳長順 │1,920,000元 │30,012元│├─┼────┼──────────────┼────────┤│ 2│陳秀鑾 │1,859,250元 │29,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