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7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