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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7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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