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永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姜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