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祝
- 被告
- 甘國秀
- 訴訟代理人
- 黃賜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甘國秀間因99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7,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