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祝、甘國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甘國秀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甘國秀間因99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7,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