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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告
甘國秀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甘國秀間因99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7,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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