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鄭光遠、黃敏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 上訴人 黃敏芬 潘芝薇 樓 孫逸青 黃愔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44,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1,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