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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上訴人
黃敏芬

潘芝薇

孫逸青

黃愔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44,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1,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