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張金輝
- 上訴人
- 邱張玉英
- 被上訴人
-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金輝、邱張玉英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730 元、201 萬9,75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3 萬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