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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清怡陳振嘉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張金輝
上訴人
邱張玉英
被上訴人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金輝、邱張玉英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730 元、201 萬9,75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3 萬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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