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高泰電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忠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訴訟代理人
- 劉益正
- 被告
- 龜山鄉工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松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謀
- 訴訟代理人
- 范綱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土地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3 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所稱之「附圖」,均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3 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中關於原告聲明第1 項之內容,均有原告請求重新分配土地依其所提出之「附圖」所示之記載,惟判決漏未附上原告提出之附圖(見本院卷第220 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