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變更土地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告
高泰電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劉益正
被告
龜山鄉工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俊松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告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謀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土地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3 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所稱之「附圖」,均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3 頁第19行、第11頁第10行中關於原告聲明第1 項之內容,均有原告請求重新分配土地依其所提出之「附圖」所示之記載,惟判決漏未附上原告提出之附圖(見本院卷第220 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土地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