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央城
- 上訴人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任惠昌
- 上訴人
- 國防大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康
上列上訴人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76,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416 元;上訴人國防大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73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