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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返還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訴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任惠昌
上訴人
國防大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康

上列上訴人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76,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416 元;上訴人國防大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73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逾期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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