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綱祥律師
- 被告
- 高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兩造調處或裁決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過嶺加油站就其所設置保管之管線或儲油槽等工作物設置、保管有欠缺,未妥為防治污染,導致附近德新村社區地下水遭大量汽油及油氣污染,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請求賠償等語,查兩造就前開公害污染事件已同意向桃園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見本院民國99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