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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12,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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