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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郭琇玲邱璿如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來春
即原告
鄭萬寶
即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鄭萬芳
即原告
鄭福萬
即原告
鄭黃寶蓮
即原告
鄭錫鑑
即原告
鄭錫國
即原告
鄭萬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清發

      鄭錫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90,000元(30,690 元×1,000 平方公尺=30,690,00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23,1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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