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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請人
汎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22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光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9年2月13日           │230,738元       │AY一六一七六九│    │
│    │司江清祺          │桃園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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