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汎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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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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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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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9年2月13日 │230,738元 │AY一六一七六九│ │
│ │司江清祺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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