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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秩聲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異議人
黃星輝 男 64.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4日所為之處分(山警分偵字第10050073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星輝於民國100 年9月14日14時4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33號內,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遭警查獲,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0 年9 月14日因年事已大,醫師說小小麻將打無妨,會增進頭腦及語言能力,剛好鄰居老朋友大家一起小小消遣以排除寂寞身心,不巧分局偵查員過來取締,異議人認為小麻將有益健康,麻將也是國粹,應不能罰太重,處罰3,000 元太重,聲請減免罰鍰以維護權益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 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明定。經查,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並不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惟以伊係為增進健康,非為賭博之目的及罰鍰太重事由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減輕罰鍰金額云云。惟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案件,警察機關有製作處分書之權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定有明文,則原處分機關於處分書中,究應如何量處裁罰,均為實體法賦予處分機關之裁量權事項,處分機關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於該法定裁罰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以為處分。質言之,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查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裁罰鍰3,000 元,並未逾越裁量範圍,至異議人異議意旨所稱之上開事由,亦尚未足以證明原處分機關之裁罰有顯然裁量濫用等違法不當之處。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 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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