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秩字第1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桃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朱素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素卿為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未約定報酬,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朱素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 年4 月22日凌晨12時42分。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三)行為:朱素卿為交通運輸從業人員,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自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寧夏夜市前搭載王如至桃園市○○區○○街000 號,雙方未事先約定報酬,詎朱素卿抵達上開地點後,故意向王如訛索車資新臺幣(下同)800 元。

二、經查,被害人於上開時、地搭乘被移送人駕駛之計程車,跳表費用為640 元等情,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與被害人於警詢所述大致相符,堪以採信。至被移送人辯稱:車資計算方式是夜間加乘車費20元;跨縣市加收30元、E-TAG 費用收取50元,剩下車資為對方所搭乘車資云云,惟查,依被移送人所述,其應收取之車資為740 元,被移送人向被害人索取800 元車資,已違常情,況查詢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之E-TAG 費用明細,其104 年4 月22日通行里程為24公里,通行費用為5 元,是被移送人收取E-TAG 費用50元,要屬無據,綜上,被移送人故意向被害人訛索800 元車資,且超出慣例等情,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4條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
    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
    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秩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