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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六三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更正為被告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僱用許可失效泰國籍勞工KHONG ARUN TORLAP(原為周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聘僱,嗣因逃逸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撤銷其聘僱許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八六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