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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八四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八四二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