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