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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九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