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吳彥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純霖、長庚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