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6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68號

上訴人
凌秋妍
被上訴人
黃簡春美

黃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66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前開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被上訴人黃簡春美,未據載明尚有被上訴人黃福松,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6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