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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吳彥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純霖、長庚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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