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68號
- 上訴人
- 凌秋妍
- 被上訴人
- 黃簡春美
黃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66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前開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被上訴人黃簡春美,未據載明尚有被上訴人黃福松,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