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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

上訴人
孫寶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小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