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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號

原告
許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124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及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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