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3號
- 原告
- 許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124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及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