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1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193號
- 上訴人
- 林后俊
- 被上訴人
- 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