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
- 上訴人
- 孫寶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小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小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