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蔡親恩
- 被上訴人
- 中山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