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許萬福
- 被上訴人
- 張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