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廖子涵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訴人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文福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8號與被上訴人羅雅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9,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1年度訴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