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8號
- 上訴人
-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文福
人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8號與被上訴人羅雅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9,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