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60號
- 上訴人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雪
- 被上訴人
- 魏柏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