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堂
- 被上訴人
- 江金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