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72號
- 原告
- 鄧淑文
- 被告
- 康培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