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邱麗玉
- 被上訴人
-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境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